《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為使《出生醫學證明》能準確、及時地打印和發放,申請人需注意以下事項:
1.產婦到醫院住院時,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包括產婦和丈夫的姓名、身份證等必須真實、有效,不得使用曾用名或他人的姓名,同時,須配合醫務人員做好“人證合一”身份核驗工作。
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要認真核對,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確認,因申請人核對有誤而發生的糾紛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新生兒父母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時,須通過居民身份證驗證機驗證(線上辦理除外)。
4.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3個月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應當提供助產機構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新生兒記錄頁)等相關材料,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或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
5.《出生醫學證明》一經正確打印,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給新生兒起名字時要慎重考慮,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出生證明永久保存。
6.《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與副頁不得私自撕開。
7.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需攜帶以下證件,到門診住院樓五樓出生證明辦理處辦理:
1)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新生兒母親親自辦理則不用)。
2)新生兒父母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出生醫學明》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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