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一、換發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換發地點:乳山市中醫院門診住院樓5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
三、換發適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領人或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交回舊證。
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包括私拆副頁、亂涂亂改、打印錯誤、字跡不清、項目不全、嚴重損壞、未加蓋印章、未按首次簽發要求登記新生兒姓名而無法在公安機關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公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等。
四、需提交材料
換發時應由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領證人到原簽發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機構在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后予以換發。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領證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書面申請;
2.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3.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授權委托書;
4.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落戶者只提供正頁)和換發登記表等;
原出生醫學證明無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或父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新生兒父母已離婚的,可只提交撫養新生兒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有關撫養關系的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以及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的書面聲明。
新生兒父母使用軍官證信息簽發,申請變更為居民身份證件信息的,應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干部部門或檔案所在管理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件信息與軍官證信息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一方信息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新生兒姓氏可隨父母信息變更相應調整。新生兒已辦理落戶登記,換發后需重新辦理落戶登記的,新生兒父母持簽發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到落戶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出生登記,同時,交回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對原落戶地公安機關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加蓋戶口專用章的副頁復印件和無法提供副頁的說明。
換發后,新生兒落戶登記信息變更的,簽發機構應函告新生兒落戶地公安機關。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申領時應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或非正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證明材料和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新生兒父母均死亡或失蹤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
簽發人員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及相關材料,填寫換發登記表,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換發登記。
五、特別提醒
1.《出生醫學證明》是孩子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不能塑封,更不能私自涂改。
2.《出生醫學證明》的主要作用:報戶口時需要用;報銷生育險時需要用;戶口遷移時需要用;出國時需要用;嬰兒坐飛機時需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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