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中醫院院長負責制工作規則
2017-01-03 15:57:29
乳山市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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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負責制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規范醫院院長負責制的實行,明確院長的職責、權限及其相應工作制度,根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及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院長是醫院的法定代表人,處于行政業務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醫院黨總支的保證監督和職代會的民主監督下,統一領導、全面負責醫院的行政和業務工作。
第三條 院長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院方向,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上級主管機關的決定。
第四條 院長應定期(一般每年兩次)向院黨總支報告工作,接受監督,保證黨總支參與醫院重大問題決策的實現。
第五條 院長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有關決定,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章 院長的職責
第六條 院長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醫院的工作,包括醫療、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和總務等各項行政工作。
第七條 院長根據綜合目標責任制和醫院長遠發展規劃,領導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按期布置、檢查、總結工作。
第八條 院長負責組織檢查醫療、護理、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工作計劃等的擬定和貫徹執行,并采取創新性工作措施,促進醫院的業務建設和發展,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第九條 院長負責組織檢查本院擔負的社區衛生、預防保健等公益性醫療服務工作,及時研究處理人民群眾對醫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院長應經常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良好的醫德,改進醫療作風和工作作風,督促檢查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嚴防重大差錯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院長根據國家人事制度,提出醫院工作人員任免(聘任、解聘)、獎懲、調動、提升等的意見,經院黨總支研究討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院長應加強對后勤保障工作的領導,審查物資供應計劃,檢查督促財務收入開支,審查預決算。
第十三條 院長應關心職工生活,采取措施,逐步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 院長的權限
第十四條 院長對醫院的日常行政、業務管理工作有決策權和統一指揮權。院長同院領導班子成員對醫院業務、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權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提出內部機構設置的意見,經院黨總支研究、上級主管部門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副院級行政領導人選按照《黨員干部選拔任用暫行工作條例》執行,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干部權限進行考察、審批、任命。副院長(含總會計師)協助院長分管一定范圍的工作,并對院長負責。
第十七條 醫院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員和業務科室主任(副主任)、護士長的選拔任用,在群眾推薦、民意測驗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干部考察任用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職稱的聘任(解聘),在組織人事部門按照上級職稱晉升管理辦法提出聘任(解聘)意見的基礎上,經院黨總支集體討論后,由院長按照上級的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對醫院工作人員進行聘用、任免、獎懲。
第十九條 院長根據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對干部職工有獎懲權,按照有關財政法規和計劃對醫院資金有管理、使用權。
第二十條 院長有權審核單位的基建、財務預決算和物資設備供應計劃。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有權制定內部責權利相結合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方案和獎金分配形式。
第四章 院長決策中的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院領導碰頭會制度。這是院領導互通情況并有計劃工作的必要制度,碰頭會每周召開一次,由院長主持,副科級以上領導參加,碰頭會的內容為:
一、院領導通報分管工作中的大事,并聽取院長指導性意見。
二、院長匯總決定本周行政工作中的事宜及確定須經會議研究的議題。
三、明確院領導周工作計劃。
四、碰頭會一般不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決策。
第二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制度。院長辦公會是醫院日常行政業務工作進行決策的組織形式,是協助院長決策,便于有關部門、科室工作協調的必不可少的會議制度。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院領導及與議題有關的職能部門、科室負責人出席。院長辦公會按議事制度和有關程序召開,議定事項由分管院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科室負責人抓好貫徹落實,院辦做好督辦、催辦。會議研究內容為院長就其職責職權范圍內的醫療、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總務等行政工作中的大事。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制度。醫院成立由專業技術權威和業務科室主任等人員組織的學術委員會。院長應發揮學術委員會在業務建設、學科發展以及科研、學術方面的參謀作用。
第二十四條 黨總支參與醫院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體現。院長對于醫院重大問題要提交醫院黨總支集體討論。重大問題是指:
一、醫院的辦院方向和中長期規劃。
二、醫院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重大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貴重儀器設備購置等大項開支(百萬元以上)。
四、職工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
五、醫院重要改革措施的出臺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或廢除。
六、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對外開放、聯合與合作項目。
七、中層及后備干部的培養、選拔、任用和獎懲以及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八、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影響醫院穩定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院長應認真貫徹執行醫院會議制度中規定的其他相關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遵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