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中醫院文件
乳中醫字[2010]21號 ★
關于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乳山市中醫院文件
乳中醫字[2010]21號 ★
關于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
為切實加強醫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健全醫院領導班子民主決策機制,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實現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民主化,為醫院的發展建設提供制度保障,根據中共中央關于“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項決策范圍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會議和文件精神與工作要求,涉及醫院全局的重要決策。
2、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干部職工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
3、醫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涉及全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訂以及年度工作部署。
4、醫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5、醫院年度各項經費的預、決算及調整。
6、醫院管理機構、學科、專業的設置及調整以及基礎設施等資源的配置和重大調整,醫院重大項目的引進、合作、開發、利用等。
7、干部職工年度考核及考核結果的使用。
8、工資改革、福利待遇、技術職稱、榮譽稱號、獎懲事項、解聘、辭退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9、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等情況的處理。
10、重大人事調整。
11、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提交需醫院研究的事宜。
12、其他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和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范圍
1、科室主任、護士長等中層干部的提拔、聘任、解聘。
2、院級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
3、醫院各類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領導小組的建立、調整及人員組成。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選拔。
(三)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范圍
1、5萬元及其以上基建工程的立項;
2、5萬元以上醫療設備的購置;
3、5萬元及其以上自有資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形式:黨政領導聯席會或擴大會議。
不屬于“三重一大”內容的其他需要會議研究決定的問題,根據院長辦公會、黨總支會議事項決策范圍,分別組織實施。
三、集體決策規程
(一)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醫院黨政領導聯席會決策之前,需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論證。
1、有關“三重一大”事項,在黨政領導聯席會決策之前,班子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相關可行性報告。
2、依照有關規定,應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黨政領導聯席會在決策之前要提交職代會審議或通過。
3、與全院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黨政領導聯席會決定前應廣泛征求職工意見。
(二)集體決策議事規則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出席決策會議人數必須達到或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
3、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一般應首先由分管領導報告情況或指定的有關科室列席會議的負責人說明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4、決策會議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對討論的問題,必須有參與討論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議和決定。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要問題較大分歧時,暫緩做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議。
5、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政領導聯席會研究決定的,可由值班領導、主要領導或按上級要求,靈活處理,事后應及時向班子其他成員通報情況。
6、根據工作需要,有關科室負責人和有關專業負責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在討論與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列席人員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7、會議要由專人做好記錄,對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按黨政內容需頒布的文件或會議紀要由院長、總支書記(或授權委托其他成員)分別審核后簽發公布,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部門(科室)和負責人。
9、“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文字性資料形式存檔備查。
四、決策事項的實施與反饋
(一)決策事項實施:有關事項一旦決策生效,按領導分工負責制原則,由主管領導及主管部門(科室)及時組織實施,院辦負責督辦。
醫院決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大宗材料、設備采購、藥品、醫用耗材,按規定需要招標的,必須嚴格按照招標程序進行。
(二)反饋:事項實施過程中,主管部門(科室)應及時反饋實施情況及結果。特殊重要事項(項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門(科室)寫出實施總結報告呈主管領導審閱后交院辦存檔備查。
五、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醫院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應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接受上級領導部門的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接受社會群眾和全院職工的監督。
(二)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醫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三)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四)對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警告處分。對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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